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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新证据

发布者:代晓源|时间:2019年11月18日|3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被上诉人购买运输车辆挂靠在上诉人处,且上诉人作为保证人在车辆销售合同处签字,后因被上诉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车辆分期款,上诉人受车辆销售公司委托将涉案车辆控制起来,后涉案车辆被合法转让给第三方以偿还车辆销售公司剩余车辆贷款。现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返还车辆并赔偿营运损失,一审被上诉人诉请得到支持,上诉人因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因此被上诉人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第三人出具的购车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挂靠合同书等新证据。

2、律师建议:a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避免因维权过度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累。b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事人一定要把握好证据的提交时间,避免因部分证据一审未提交且不属于新证据而不被法律认可,因此承担败诉风险。

3、案件结果:因涉案车辆的诉请已无法实现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原物(车辆)责任,并对上诉人违法占用涉案车辆的期间予以重新认定,改判上诉人承担营运损失37243元,远远小于一审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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