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晓源|时间:2019年11月19日|7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2018年10月19日,被告(甲方)应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乙方)签订《钢材供应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支付货款。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数批钢材,但被告未支付货款。经催要未果,因此成诉。
律师点评:1、本案因合同约定条款前后重复,且结算条款对结算依据表述不一致,约定甲方出具的收料单或乙方的送货单(甲方材料员等签字认同)均可以作为结算凭证,因涉及合同解释问题2、关于被告抗辩违约金畸高问题,一方面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遵守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且被告违约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按照未支付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也未超出借贷纠纷法律保护的利息支付上限,应当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关于违约金畸高即“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初步举证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为了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法院不宜再对违约金进行调整。3、关于本案列未完成出资责任的股东为被告并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也为案件后期执行争取了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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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